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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公英”喊你学法丨签发虚假竣工合格证,后果很严重!

发布时间: 2024-04-20 10:16

  本期“蒲公英”普法课堂为大家带来两起典型案例:在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市交通局执法支队湖里大队通过对运输企业车辆技术档案台账的抽查和摸排所发现的两起维修企业和运输企业共同作假,试图掩盖车辆未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的案件。

接下来

“蒲公英”小课堂

将带领大家对这两个案例

背后的法律点、知识点进行剖析

案例分析

  【案例一】

  2024年1月9日,湖里大队执法人员在对一物流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多部车辆均于2023年11月23日,在某维修厂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且均已签发竣工合格证,但根据执法人员检查经验评估,如此多部车在同一天到同一个维修厂进行二级维护,以该维修企业的承接能力几乎难以完成。

  通过查询运政系统,案涉多部车辆系统显示末次二级维护时间在2017年,与竣工合格证明显不符,按常理该维修厂进行二级维护作业后会上传记录,不会存在较长时间差。执法人员遂通过卫星定位系统查询一部车辆的运行轨迹,发现该车2023年11月23日早上7点即从厦门出发前往晋江,直至当天晚上才返回,期间并无前往案涉维修厂的轨迹。

图为维修企业签发的虚假车辆竣工合格证

  后经调查,该企业当天确实有多部车前往维修厂进行二级维护,该车在维护计划内,但因有业务就没有前往,为图一时便利,该维修企业为这部车签发了竣工合格证,试图蒙混过关,但实际上这部车并未进行二级维护。

  【案例二】

  无独有偶,2024年1月29日,执法人员对一事故车所属渣土企业进行入企检查时发现:该车辆在2023年12月21日发生交通事故,但该车车技档案却记载,该车在12月26日已进行二级维护作业,车档内附有相应的竣工合格证,与运政系统显示的末次维护时间一致。

  “事故与车辆维护时间差过短”这一异常,引起执法人员警觉。经进一步核查该车卫星定位系统数据,发现该车在2023年12月22日至27日均无卫星定位数据,进一步与交警部门核实得知,该车在2023年12月21日发生事故后,至今仍停放在交警指定的停车场,并未放行出场。

  面对执法人员的质询,该企业负责人现场联系驾驶员。经调查,根据该司的维护制度,该车被交警暂扣期间正好已到维护周期,于是驾驶员私下拜托维修厂在未实际进行二级维护的情况下出具竣工合格证。维修企业也为图一时便利,尽管该车未到场进行二级维护,仍为这部车签发了虚假竣工合格证,试图蒙混过关。

  经调查核实,两企业均有建立车辆维护制度,按制度规定,车辆二维周期为每半年进行一次,但两案涉及的车辆均已超期,未进行二级维护。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两家运输企业存在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应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两家维修企业存在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违法行为,应予以整改并接受罚款等行政处罚。  

“蒲公英”说法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如何进行车辆二级维护?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章专章规定车辆使用的技术管理,其中第二节明确了维护与修理规范,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二级维护要求如下:

  根据第十六条:

  建立车辆维护制度,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实施、一级及二级维护由经营者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因此,运输企业应当严格管理车辆一级及二级维护任务,不得全部交由驾驶员自行负责并规避责任。

  根据第十七条第一款:

  维护周期由经营者自行确定,但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充分考虑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

  根据第十七条第三、四款:

  视道路运输经营者是否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可区分进行二维作业。具备的,可以对自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技术管理要求,无需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不具备的,应当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二级维护作业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有何注意事项?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四款、《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应当具备二类以上维修备案,完成作业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否则企业除整改外,还需承担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GB/T16739-2023)已于2024年4月1日起实施,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业务条件、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业务条件两部分予以细化,其中要求从事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的汽车维修企业要配备满足《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规定的所有出厂检验项目的检测设备,增加了机动车维修电子数据记录填报和上传要求等内容,为行业准入、运营发展、企业经营提供了重要技术参照。

温馨提示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

对于交通运输行业来说

保证营运车辆技术条件达标、

保持车况良好

是护航安全运输的第一要务

运输企业、维修企业

切莫疏忽大意、弄虚作假

提升对营运车辆维护及

综合检测作业的重视程度

把好车辆日常维护、一级、

二级维护、综合检测的“长线作业关”

发挥车辆效能

交出质优效高的安全运输答卷